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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取程序流程_公务员录取程序

tamoadmin 2024-07-29 人已围观

简介1.公务员招录中考察程序怎么进行2.公务员公示完还要走什么程序3.通过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包含哪些程序4.简述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具体适用对象和录用程序5.公务员录用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体检;(五)考察;(六)公示;(七)审批或者备案。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

1.公务员招录中考察程序怎么进行

2.公务员公示完还要走什么程序

3.通过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包含哪些程序

4.简述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具体适用对象和录用程序

5.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取程序流程_公务员录取程序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公务员招录中考察程序怎么进行

具体流程如下:

1、留心考试公告。可查当地人事网、考试网或各大报纸。

2、公告出来后,看看有没有自己适应的岗位。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学历要求和专业要求。也有的不限专业。

3、报名缴费。有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两种。

4、准考证。现场报名的,会通知你去领证。网上报名的,下载打印准许考证。

5、笔试。如果取得前三名才能进面试。

6、面试。

7、体能测试,体检。

8、政审。

9、公示。

10、录用。

公务员公示完还要走什么程序

公务员的录用程序主要有四步,依次为:考核、体检、录取和试用。

考核工作有两个重点,一是政治素质,一是拟录用职位的要求。政治素质考核的具体内容有: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否坚持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是否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能否团结同志,与人合作共事,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拟录用职位工作要求的考核,是通过对考核对象在原单位工作或学习的表现和实绩的考核,了解其是否具备拟录用职位的工作要求和发展潜力。

具体内容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了解工作中较突出的成绩、科研工作的成果、本人撰写的研究论文、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所表现出来的组织管理能力,包括与人交往、联系协调、合作共事、语言表达、制定、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职位的需要,主动自学有关知识的态度和能力,包括总结自身经验教训、虚心向他人学习、终身接受教育的能力等。

扩展资料

公务员考试

从考试性质来说

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公务员政策可参看国家公务员网的相关政策。

地方公务员考试有资格考试和招录考试两种,资格考试即成绩合格者发给公务员资格证书,考生可凭此资格证在市、区、县等国家机关求职,如北京市;有的需要再参加具体部门的一些考试,有的直接面试考核。绝大多数地方公务员考试用的是招录考试的方式,考生选择职位报名参加考试,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和中央公务员程序一样。

从招考对象来说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是面向全国进行招考的,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主要面向当地的居民和在当地就读的大学生以及本省生源的大学生。但2013年大部分省份也对户口的限制进行放宽,这就需要考生报名时认真阅读招考简章。

从考试科目来说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而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黑龙江省的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

五、从考试时间来说

从2002年起,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工作的时间将固定下来:报名时间固定在每年10月下旬,考试时间则固定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星期日。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时间差异很大,而且每年招考时间会有一些变动,一些省份一年还有春、秋季两次考试。此外,还会组织一些选调干部到基层的考试,有些部门还会单独招考。除了省里的考试,各个城市也会有一些零散的考试,如村官考试。时间都很灵活。需要考试需注意关注各地的招考信息。

报考各类公务员考试不受什么次数限制,只要时间上不冲突,你可以参加多次公务员考试:中央的公务员考试、学校所在地的公务员考试、生源地的公务员考试,还有一些对生源没有限制的省份、城市的公务员考试,只要是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参加,所以,考公务员这条路还是很宽的。

就户口限制来说

公务员招考相对于户口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小,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已基本上不再要求户口限制,人才不限地域,这是人事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地方国家公务员也基本上在逐渐取消这一限制,很多地方公务员招考都是面向全国,包括人民警察的招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公务员考试

通过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包含哪些程序

审批、调取档案、报到入职。

根据资料查询可知,公务员公示完毕后,就是审批、调取档案、报到入职了,如果是应届毕业生,录取单位会向学校发放调档函,毕业生持报到证在规定时间报到。一般是公示期满之后10-20个工作日入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入职具体时间具体还是要以招考单位的入职时间要求为准。

公务员入职手续由招考单位协助报考者办理。办理手续前,需要确定自己的户口、档案等都处于正常可调动状态。

简述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具体适用对象和录用程序

招考部门发布招考公告后,考生最终录取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职位查询

2网上报名

 

3报名确认

 

4考试

(一)笔试

(二)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5体检和考察

 

6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公务员录用规定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的报考程序

一、申请报名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是整个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流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开、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考于考试主管机关发布招考公告后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报名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报名所需的各种表格和报考须知资料,认真填写好报名表并了解报考须知。

1.报名表的内容一般包括:

(1)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通讯地址、照片;

(2)考试法规定的要求事项,如:有无不良的嗜好,是否受过奖惩或刑事处分等;

(3)资历、资格事项:文化程序、工作经历、个人品德习惯、专长爱好、体格与健康状况等;

(4)其他事项: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个人负担等。

2.报考须知,是指导老先生如何报名的告示,也是对招考公告的详细说明。现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报考须知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报考对象

一般除部分京内紧缺专业及其职位允许京外具有城镇户口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报考外,大多数专业及其职位均由京内城镇户口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报考。

A.京内报考人员

其一,允许京内及地方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报考。

其二,允许档案存放京内有关交流中心,并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的职工报考。

其三,允许当年度春季毕业的外语、财会、计算机、考古专业研究生和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有关专业的北京高校研究生报考,有关京外生源研究生录用后的留京问题,由人事部解决。

其四,允许院军转办及双(退)办批准,1994年在京安置但尚未找到安置单位的营以下转业军官及复员军人报考。

其五,允许集体、民办、合资等单位中全民所有制职工报考。

其六,单位地处远郊区县的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时或招考过程中,按有关管理权限,出具人事或组织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或信函, 未能出具的,视其情况决定是否允许报考。对允许报考者,贮存到人事部"备选人员库"中,待开来介绍信后,作为"备选人员"予以推荐。

其七,中小学及公安、劳改系统的报考人员,也须在报名时或招考过程中,按照管理权限出具市、部级等所属教育、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或信函。不能出具的,按前述"6"中的类似办法处理。

B.京外报考人员

其一,面向京外招考的部门,其招考对象应符合有关规定中关于京内紧缺专业或特殊工作经历的要求。

其二,京外报考人员均应为全民所有制在职职工。

其三,边远地区及中小学教师或某些特殊行业的京外报考人员,须出具所在省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2)资格条件(上文已述)

(3)有关资格证书的认定:

A.对于报考人员学历(证书)的资格认定。依照以下规定:

其一,在由国家教委承认的院校接受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并合格的,报考时予以承认;

其二,在由批准的院校接受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并合格的,报考时予以承认;

其三,在中央党校接受教育并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报考时予以承认。

B.对于报考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的认定,依照以下规定:

其一,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评定的,报考时予以承认。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的须由省、部级主管单位评定。

其二,职务。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如其能出具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并颁发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报考时予以承认;企事业单位人员属聘用干部或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只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报考时予以承认。

(4)报考志愿

A.京内报考人员

其一,允许报考者填报专业相同、相近的三个志愿,即第一志愿部门(三个选择职位)、第二志愿部门、是否服从分配。

其二,对于填第二志愿部门的考生,在其第一志愿不能实现,而第二志愿部门由于其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达不到要求,报考职位可能出现空缺时,可以允许其参加第二志愿部门的面试,继续竞争。

其三,所有填报服从分配的报考者,由于考试成绩或职位所限未能被录用,并符合"备选人员库"的人库及推荐条件的,人事部将予以推荐。

其四,有时规定,考生只能报考一个部门的二至三个不同职位。

B.京外报考人员

京外报考人员只允许填报一个志愿部门和是否服从分配。

(5)京外报考人员的考试与录用

A.京外招考部门可根据职位的要求和待业特点组织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考或面向本行业的公开招考。

B.京外报考人员经资格审查后,根据招考部门的要求,按照人事部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考试内容,赴京参加考试或在京外考场参加考试。

C.京外报考人员经考核考核合格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后,由人事部解决有关的进京指标问题。

(6)招考部门、录用人数及专业见招考公告。

(二)报考者于规定报名期间,携带工作证或、学历证明、报名登记表(报考人员单位推荐表)和本人近期同版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划定报考点报名,并按规定交纳规定的报名费、考务费和试卷费。

(三)报名结束后,各报考点要对报名情况进行统计将报名信息输入计算机,然后于规定时间将报考资料上报考试主管部门。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以审查报名登记表和有关证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一种方法。其由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资格审查的程序为:

1.对报考职位的审查。应注意审查报名者报考的职位的类别,本人所具备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其拟报职位的要求。

2.对证件的审查,应注意对报名者所持证件的审查,着重审查废品薄(查居住地、年龄)、工作证。对于种类人员的不同学历要求,相应地审查其学历证明及有关证件。

3.报考者的体格外貌。一般来讲,对报考国家公务员考生的体格外貌并无特殊要求。但到机关工作的人起码应无明显生理缺陷,身高不能过矮。考试组织者除身体检查要有明确标准外,资格审查也应有一定的标准。

4.审查报考者的照片。主要是防止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5.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领取准考证

国家公务员考试主考机关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查认定的报考情况发放的《准考证》。

准考证由主考机关统一印制,贴上报考者交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经主考机关盖章塑封后一效。填写准考证明,必须认真仔细,考生姓名项目必须与报名表完全一致。

《准考证》存根应按考场装订成册,供监人员在核对考试人员时使用。若报考人员遗失准考证,须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携带有关证件,经报名点审核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补发的准考证用原准考证,但注明"补发"字样。

主考机关在编排准考证号时,应尽量将同一单位的报考人员安排在不同的考场并且考号不相邻。准考证号一般用8位数字。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程序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道程序。首先进行笔试,只有笔试合格者才有资格进入下一道程序,即面试。笔试一般由国家人事部门统一举行,而面试则由各单位灵活实施。而且,笔试和面试都有各自特殊的程序。为了便于更加清楚地了解,下面对它们和程序分别加以叙述.

(一)笔试程序

笔试是考生以书面形式对试卷进行作答,其程序是:

(1)组成笔试主考小组。由主考机关组成管理笔试工作的领导小组,将应试者按考号分配在不同考场,并组织应试者认识、熟悉考场,同时根据考生人数的多少给每个考场配备相应的主考人员与监督人员。 (2)布置考场、编排座号。考场布置庄严、肃穆,考场内整洁、干净、桌椅齐全无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报刊或纸片等东西留置桌内或地板上。同时根据考号顺序排列座号,考桌间距要符合标准。

(3)分发试卷。考试的当天,主考人员应提前到达考场,在考试前五分钟,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当众启封试卷,并检查试卷内容是否与当场考试相符。然后将试卷分发到每个座号。如发现试卷缺少或试卷内容与场考试不符,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4)核对应试者的姓名.照片和证件。在考试正式开始以后,监考人员巡视考场,核对应考者所出示的证件的真实情况,以防冒名顶替的行为。同时,监考人员还要提醒考生规范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单位和考号。有些考试将核对工作放在考试前进行,监考人员逐次核对了应考者的证件后,才放考生进入考场。 (5)宣布考试注意事项。为保证录用考试的严肃性,考试前主考人员要宣读应试者在考试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对各种违犯考试纪律的行为要进行制止或处理。

(6)进行笔试,应试者解答试题。开考铃一响,主考人员宣布笔试开始,考生开始解答试题。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遇有试卷印刷不清楚或漏印等问题,应试者可以向主考人员提出,主考人员应予以解答,但不得告诉正确作答内容或给予任何暗示。 (7)收卷、装订、密封。考试结束前二十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应试者注意时间。考试终止时间一到,主考人员宣布停止答卷,应试者马上停笔,离开考场,主考人员按考号顺序收卷,并在监考人员监督下装订、密封,交付考试主管机关,以便集中保管。

(二)面试程序

面试是应试者在面对主考人员的情境下,以口关表述等方式回答主考人员的提问。它的基本程序是:

(1)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的名单。一般根据笔试成绩的高低和录用人数的多少,或所规定的笔试录取分数线来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参加面试的人数一般应多于或等于拟录用的人数。 (2)组织面试测评小组。这是面试准备的核心工作。测评小组成员一般由用人单位代表、人事部门的人员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以及有关方面的测试专家组成。

(3)编制面试规则。包括面试的科目以及成绩评定的方法与标准,参加面试的条件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4)布置考场。面试考场与笔试考场有所不同。它由两方组成、一方是应试者,另一方为测评小组成员,两方形成对应格局。

(5)面试问题。面试开始后,应试者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面试题目,或者由主考人员向应试者宣读考题。应试者轮流进入考场,接受考题。 (6)应试者准备答案。

(7)回答问题,应试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解答问题。主考人员可以连续提问,应试者对此要即兴作答。

(8)测评人员对应试者的面试情况进行测评和总结,当场各自打分,同时做好记录,并由指定的人员填写面试成绩测评表,并交主考人员签名。

公务员录用面谈程序的基本结构如下:

面试开始

1、入场抽签:主考人请工作人员叫考生入场,并由考生从题箱内抽签确定试题,把抽中的试题交主考人当场开封。

2、个人自述:主考人请考生自述个人经历(个人基本情况、简历、工作经历、实绩等),同时宣布时间不超过5分钟。

3、回答试题:主考人宣读考生抽中的试题,宣布答题时间不超过15分钟,考生回答。

4、突发提问:考生答完规定试题后尚有时间,主考人可请评委临时提问

5、计分审核:提问完后,主考人请计时从评委手中收回《评分表》和《试题答案》,《评分表》交计分员计分,《试题答案》交监督员(由党委、纪委、监察部门代表组成);计分完毕后,主考人请监督员审核。

6、公布得分:监督员审核后宣布“得分审核无误”,主考人请计分员亮分,先宣布“去掉一个最高分**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分,得分**分”,再亮计分牌,主考人重申考生得分。

6、考生退场:主考人宣布“请考生退场”,同时工作人员通知下一名考生入场。

这一程序设计,包括了工作人员叫考生入场、考生抽签确定试题、考生俱自述、考生回答试题、评委突出提问、评委评分、计分员计分、监督员审核、评委与主考人公布得分、考生退场等环节,相当完整。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于2007年11月6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章 录用与招考公告

第十四条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

第十五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第二十一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录用考试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重点测查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程序或者用其他测评办法:

(一)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需要专门测查有关专业技能水平的;

(三)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体 检

第二十六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进行体检。

第二十七条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有关心理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考 察

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第三十五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

第八章 公示、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六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八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章 试 用

第三十九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进行初任培训。

第四十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

第四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四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取消录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停发工资、转递档案以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录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录用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录用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考试、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公务员录用工作接受监督。报考者可以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提出意见建议;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信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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